孙坚此番行为,也的确可以成为所谓“忠壮之烈”的楷模,所以在陈寿《三国志•孙破虏讨逆传》及裴松之注中,对孙坚称赞有加。虽然孙坚的某些举动有些“获罪”之嫌,但对其“忠壮之烈”都是毫不怀疑的。
(二)
近来有文章评论孙坚是贼子,笔者认为实在有些牵强。以孙坚一生的作为来看,不但不符合事实,也有点太“抬举”孙坚了。因为通过后面的分析看,孙坚不仅没有贼子的行为,也没有贼子的头脑。其实说孙坚是个贼子,理由不外乎两个:一是所谓“匿玺背约”;二是所谓跨境用兵及诛杀官员。就这两个指责,笔者试做分析如下:
首先是“匿玺背约”,典出裴松之注《三国志•孙破虏讨逆传》中。《吴书》曰:“坚入洛,扫除汉宗庙,祠以太牢。坚军城南甄官井上,旦有五色气,举军惊怪,莫有敢汲。坚令人入井,探得汉传国玺,文曰‘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’,方圜四寸,上纽交五龙,上一角缺。初,黄门张让等作乱,劫天子出奔,左右分散,掌玺者以投井中。”;《山阳公载记》曰:“袁术将僭号,闻坚得传国玺,乃拘坚夫人而夺之。”这两个记载,都是裴松之在对《三国志》进行注引时加上的。但裴松之自己都不相信。裴曰“臣松之以为孙坚於兴义之中最有忠烈之称,若得汉神器而潜匿不言,此为阴怀异志,岂所谓忠臣者乎?吴史欲以为国华,而不知损坚之令德。如其果然,以传子孙,纵非六玺之数,要非常人所畜,孙皓之降,亦不得但送六玺,而宝藏传国也。受命于天,奚取於归命之堂,若如喜言,则此玺今尚在孙门。匹夫怀璧,犹曰有罪,而况斯物哉!”;再者,《吴书》和《山阳公载记》并非正史,可信度有些令人怀疑。《吴书》的作者韦昭原本就是东吴的太史令,为增加孙氏政权“上顺天意”的合法色彩,特意加上玉玺这段“有德者居之”的故事,也是很有可能的;第三,众所周知,陈寿在创作《三国志》时参考了《吴书》、《魏略》等著作,象“匿玺背约”之类的记载肯定是看过,之所以不录入《三国志》,肯定是认为与事实不符。试想:如此大逆不道之事如果真有发生,以忠、孝为第一道德标准的古人,绝对不会忽略的。
其二是有评论指出的所谓“当时孙坚不但离开本郡(长沙郡)用兵零陵郡及桂阳郡,甚至还离开荆州,远征扬州豫章郡的宜春县。依照汉朝法律的规定「二千石的官吏,不但不得擅自发兵,用兵也不得出界」,孙坚违法犯纪,已有邈视汉室的不臣,万一因此犯罪而丢官下狱,得不偿失。虽然孙坚很义正严辞地巧妙回避,俨然有获罪无愧之大家风范,但是若把此时讨贼的官军,比照起后来堕落成盗贼,此番义词却变狡辩,这正是孙坚一生忠奸之间的分水岭。”及“但是一但权臣擅兵又不受控制时,从野心及犯行而言,作为形同盗贼。从孙坚后来诱杀荆州刺史王叡、斩首南阳太守张咨以及攻击荆州刘表,这与当初会稽叛贼攻击郡县、荆州黄巾燔烧郡县杀害长吏、凉州边章及韩遂之叛乱、还有长沙区星率众攻围城邑等,并无太大的区别。” 这种说法从表面上看虽然有一定的道理,但却忽略了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和孙坚的个人性格。所谓的社会大环境是,汉末黄巾作乱,盗贼横行,已经不是一个地区性的问题,而是东汉王朝的普遍现象,非一州一郡可以自行解决的,再加上当时东汉末年皇权衰落,因此当出现黄巾作乱、盗贼横行之时,向其它地区派兵并非孤立现象。据根据《三国志•朱治传》中的记载,徐州黄巾作乱,孙坚还特意“表(朱)治行督军校尉,特将步骑,东助徐州牧陶谦讨黄巾。”另外,有分析认为:孙坚的行为前后并没有根本的转变。从表面上看起来的转变只是由于朝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。在中国这样的大一统国家中,中央朝廷是否具有合法性至关重要,特别是在继承的程序上,正因为此,世袭制因其稳定性得以长期坚持。黄巾起义并没有直接造成中央无法控制地方,朝廷号召各地起义兵平乱,但以皇甫嵩为统帅的朝廷军队依然能够控制全国的局势。这一局势的前提是朝廷的合法性在士大夫阶层没有受到质疑。但董卓当政并行废立之后,这一前提没有了,所以各地的诸侯开始各专其命。 在朝廷失去权威性的时候,社会阶层中积累起来的社会权力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,所以像袁绍、袁术凭借其世家大族所积累起的社会资源开始填补临时的权力真空; 从当时的时代背景分析,孙坚的奋斗在开始时,个人的成名欲望是建立在为朝廷建功的基础上的,在朝廷失去权威性时,他们的努力仍是要恢复朝廷原先的权威性,像孙坚这样非世家大族者,在没有与地方大族结合以前,寻求的主要是军功,所以他奋斗的目标不是占有多少地盘,因为他觉得如果没有朝廷的承认,他无法占有什么地盘。因为此时虽然朝廷的权威已受到置疑,但仍然是天命的唯一来源(虽然已削弱)。这种分析是颇有见地的。其实孙坚的目的是比较单纯的。据裴松之《三国志•孙破虏讨逆传》注《吴录》曰:“是时庐江太守陆康从子作宜春长,为贼所攻,遣使求救於坚。坚整严救之。主簿进谏,坚答曰:太守无文德,以征伐为功,越界攻讨,以全异国。以此获罪,何愧海内乎?’乃进兵往救,贼闻而走。”孙坚在出兵之前已经很清楚越界的后果,一番表白不应看做是巧妙回避,应该是内心思想的真实流露。